環保署為便民並提高機車排氣定期檢驗執行效益,已於本(九十三)年十月四日公告調整排氣定期檢驗頻率,從現行規定的機車發照滿一年後每年實施排氣定檢一次;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改為機車發照滿三年後,每年實施定檢一次。
環保署表示,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若機車車主的機車行照發照日期為九十四年一月者,則於九十七年一月起實施機車定檢;若為九十三年一月者,則於九十六年一月起實施機車定檢;若為九十二年一月者,則於九十五年一月起實施機車定檢,至於九十一年以前(含九十一年)的機車,則每年實施機車定檢一次。
環保署說明實施此制度,可使約二百萬輛車齡三年以下的機車族受惠,該署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針對發照滿三年的機車才會寄發定檢通知單,通知車主前往定檢,倘民眾對該新制度仍有疑問者,可自行檢視機車行照上的發照日期是否需實施機車定檢,或就近詢問所在地的機車排氣定檢站,亦可電洽當地環保局或環保署查詢。
環保署為有效改善機車排放的空氣污染,自八十五年起實施機車排氣定檢制度,並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公告國內使用滿一年以上的機車應每年實施機車排氣定期檢驗乙次。通常前三年車主較會愛惜其新車,並會定期維護保養,再加上車廠的排氣耐久里程已由六千公里提高至一萬五千公里(約相當於一般機車行駛三年的里程數),所以車齡三年內的機車排氣應可符合排放標準。
依據環保署九十二年度機車排氣定檢資料分析,車齡三年以內機車的定檢不合格率低於8%,不僅較車齡三年以上機車的平均不合格率18.26%低,車齡三年內的機車不合格的污染狀況亦較不嚴重(車齡三年以內不合格車輛的CO平均值為5.86%、HC平均值為3,567ppm;三年以上不合格車輛的CO平均值為5.91%、HC平均值為5,805ppm)。且該署委託工研院執行使用中機車召回改正調查測試結果顯示,過去五年所測試行駛里程一萬五千公里內的使用中機車二四六輛,不論其行車型態測試結果(CO平均值為1.72克/公里、HC平均值為0.77克/公里)或惰轉狀態測試結果(CO平均值為0.09%、HC平均值為283ppm)均遠低於排放標準。
環保署強調,未來仍將持續針對行駛里程一萬五千公里以內的使用中機車進行調查測試,且地方環保局也會針對使用中機車持續進行不定期檢驗工作,以落實車輛污染管制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