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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預告修正「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4條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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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循環
112-06-28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源循環辦公室]

為推動產業界及工程單位優先使用玻璃再生粒料為原料,明確廢塑膠再生油品原料再利用管理方式,及確保廚餘堆肥過程之環境衛生與堆肥產品品質,經參考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再利用管理方式等規定,環保署預告修正「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4條附表,以達到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用途多元化及擴展廚餘作為有機肥料用途之目的,俾符再利用管理實務需求。

環保署表示,考量玻璃纖維為複合材質,本次修正後明定廢玻璃來源,及增加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粒料原料等再利用用途,可作為施工綱要規範援引之法源依據,符合實務再利用用途。另藉由調整廢塑膠再生油品原料用途之再利用機構應具備資格,以完善再利用廢棄物來源及再利用機構資格管理,讓整體再利用管理及運作機制更臻完備。

另一方面,環保署參考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方式及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等生物質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加強堆肥化管理做法並增訂廚餘或混合畜牧糞尿,經厭氧發酵處理產生之沼(渣)液再利用用途及作為有機肥料用途相關規定,可讓廚餘再利用用途與管理方式更符實務需求。

有關本次預告相關資料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或於預告日起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歡迎各界於刊登公告次日起60日內提供意見或修正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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