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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堅決反對「水患治理特別條例(草案)」排除環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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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1-12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計處 ]

立法院審議中的「水患治理特別條例(草案)」,日前經朝野協商,在該條例第7條第4項規定:「本條例施行日起兩年內得免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辦理環境影響評估。」行政院環保署表示,此例一開,將嚴重破壞環境影響評估機制,請立法委員三思。

「水患治理特別條例」目的在加速治理易淹水地區水患,保障人民生命財產,提昇當地居民生活品質,並保育優質水環境。惟在立法院審議時,有委員提案建議執行本條例之工程行為,得不受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五條規定之限制。環保署雖派員參與表達反對意見,但經過協商,仍然在其中第7條增列:「本條例施行日起兩年內得免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辦理環境影響評估。」

環境影響評估的目的,在於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可能造成不良影響,維護自然資源永續利用。防洪排水工程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時,應該經由環境影響評估的實施,事前防範可能對環境造成負面影響,以兼顧治水與環境保護。環保署表示,依照現行環境影響評估相關法規,工程達一定規模以上或位於環境敏感區位者,始需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且如屬災害復舊之緊急性工程,亦有免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之規定。以九二一震災重建或基隆河整治為例,是在特別法中,以提出環境影響因應對策替代環境影響評估說明書送審方式進行,在震災重建、員山子分洪工程規劃時,思考可能對環境造成之影響,並妥善研擬減輕對策。上述案例在實施過程中,亦未發生窒礙難行之情形。

環保署擔心此例一開,會有其他法案比照辦理,使環境影響評估制度的維護遭到嚴重的挑戰。因此環保署籲請立法委員勿於「水患治理特別條例」中增列「免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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