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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修正「土壤污染管制標準」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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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及地下水
97-05-0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土基會 ]

環保署於5月1日修正發布「土壤污染管制標準」,將原來標準適用於地下水最低水位以上未飽和含水層土壤的規定刪除。今後土壤只要所含污染物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值,不分其是在地下水位面上或水位面下,都視為污染。

環保署表示,因地下水位常受天然豐、枯水期或人為抽水、注水影響而上下變動,以致影響土壤是否位於最低水位以上的判定。而且污染行為人常主張污染土壤樣品是在地下水面下採得,不應適用管制標準值,規避整治責任,造成對污染場址認定的爭議,因此進行修正。

環保署說,受影響最大的主要是油品類的污染,由於油比水輕且僅微溶於水,所以當其向下流到地下水時大部分浮在水面上,隨著水位上升降殘留吸附在土壤中,因此其污染濃度最高的地方通常是存在於高水位與低水位之間,因此採樣時的水位是不是最低水位就常成為爭議的焦點。

環保署指出,下一步亦將對土壤污染管制項目與管制濃度值進行檢討。

提供單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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