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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出口退費相關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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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及地下水
99-02-1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土污基管會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係前民進黨執政於90年10月開始徵收,當時與業界研商過程,因只向特定公告化學物質製造及輸入業者徵收,性質並非污染者付費,屢遭業者反彈,為使開徵順利,環保署於「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費辦法」草案中,考量當時業者輸入化學物質過剩再行出口,並非國內使用,始有出口退費機制。原收費辦法規定以繳費物質出口可70%退費,後基於國際競爭、行政成本及產製過程所生污染由業者自行負責等考量,爰於92年5月修定收費辦法,提高出口退費比例為95%。

現因國內時空背景已大不相同,早期國內僅進口原油,國內除自用外,並無產製油品輸出過程及行為,故配合徵收制度而設立出口退費機制,近期由於石油煉製業發達,才開始有國內產製及出口行為。基於製造及運輸風險考量,新政府於98年重新思考出口退費的必要性及公平性,並研提「逐步取消出口退費」等政策,整體政策方向並於98年12月30日第25次土污基金委員會同意,未來將視油品國內產製、運送及貯存風險,重新檢討出口退費制度。另土污法99年2月3日公布修正通過,環保署將於半年內研提土污費收費辦法修正,擴大費基並同時整體考量檢討合理降低出口退費比率。

自91年土污費開徵至98年,中油及台塑分別徵收30.9億及21.7億元土污費,另出口退費分別6.1億及11.4億元,詳如附表。

有關土污費查核工作,環保署表示每年持續委由專業單位依法查核,以杜絕外界對該署是否有把關不嚴之疑慮併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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