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國底渣產品檢測方法均以「溶出管制」為主,只是採用的溶出方法各有不同。我國採用「毒性特性溶出程序(Toxicity characteristic leaching procedure,以下簡稱 TCLP)」作為檢測方法,該方法是以「醋酸」為萃取液,相較歐盟各國、日本以「去離子水」為萃取液的檢測方法,更為嚴格;也要求每500公噸至少檢測1次,檢測總鉛、總鎘、總鉻、總硒、總銅、總鋇、六價鉻、總砷、總汞等9項重金屬及戴奧辛等均合格,才能出廠進行再利用,相較於丹麥每5千公噸檢測1次、日本及法國每月檢測1次的檢測頻率更高及嚴格。
環保署表示,我國底渣再利用產品檢測方法與管制值,係參照國外之作法,以「溶出管制」,搭配「使用地點/用途限制」、「流向(預)申報」等,已有嚴謹的管理機制。統計93至103年國內24座焚化廠申報底渣之檢測數據(2,363筆),及97至103年7家再利用機構申報底渣產品之檢測數據(8,617筆),檢測結果均低於法規標準,數據呈穩定且變異性低,現行500公噸至少檢測1次是具有代表性,多數專家學者表示認同。
環保署也於96年及101年修正「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時,透過通案風險評估及歷年檢測數據,2次加嚴底渣產品品質標準,同時在使用時高於現場地下水位1公尺,且不得位於(1)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地區、水庫集水區及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 (2)依都市計畫法劃定之農業區及保護區,依區域計畫法劃定之農牧、林業、養殖、國土保安、水利及暫未編定用地,國家公園內前述分區或編定用地 (3)自然保留區、自然保護區、野生動物保護區及重要棲息環境。運作申報方面,規定(1)每批再利用前先進行網路預申報,以利主管機關確認使用地點之適法性,及查核;於完成再利用後15日內以書面及網路方式申報完成文件 (2)訂定「底渣妥善再利用證明文件」,除需提供再利用地點施工前、中、後照片或錄影外,並有「最終使用機構簽收單」,以確認底渣產品流向。
針對外界關切底渣再利用檢測相關議題,環保署104年進行各國檢測方法的研究,考量日本民情與生活環境與我國較為相近,先試以日本JIS K0058-1(熔渣)溶出檢測方法,與我國現行採用之TCLP檢測方法進行檢測比較,兩者各項重金屬溶出檢測值非常接近,並無明顯差異,也顯示我國以TCLP作為底渣產品檢測方法與各國管制精神相同,同時經兩次專家學者會議討論,多數專家學者均表示維持現行TCLP檢測方法。
環保署表示會繼續努力減少含重金屬垃圾進入焚化廠焚化;研議推動底渣靜置於掩埋場熟化、穩定化之可行性;加強垃圾源頭分類回收、焚化廠進場管理,以減少臭味生成;建議要求產業改變含重金屬物質之製程;同時持續督促地方政府做好底渣再利用的把關,並推動使用綠色產品,使底渣產品可以替代部分天然砂石,減少土石等自然資源開採,達到環境永續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