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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用新科技稽查,打擊非法偷排廢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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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8-15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督察總隊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打擊非法,運用傳統水質監測器結合新科技電子即時傳訊設備,以明確掌握非法業者偷排廢水時間及頻率,成功的在今(95)年6月份查獲2家化學製造業,並無廢(污)水排放許可證,且排放廢水所含之有害健康物質(重金屬)超過放流水標準,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14條規定,並涉同法第36條刑責規定;可處業者負責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環保署已將上述二案函請所屬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北區環境督察大隊表示,該大隊發現部分從事化學酸鹼原料調配製造作業之業者,係選擇位於巷底偏僻隱密地點,利用臨靠溪旁地利之便,掩人耳目偷排含酸鹼性之廢水。以桃園縣某化學材料公司為例,平日其工廠大門深鎖,且廠房邊側緊鄰大坑溪,溪邊雜草茂密,偷排廢水時因地形、地勢而不易被查察。惟經民眾數次陳情反映,位於桃園縣蘆竹鄉南崁後街與南山路交叉口河溝,其溪水夾雜酸氣惡臭嗆鼻,經該大隊稽查人員循線查察,疑係上游化學工廠於夜間偷排廢水,故於該化工廠上、下游處裝置即時水質監測器,24小時日夜連續監測,以掌握其偷排廢水之時段及頻率,於今年6月初某日下午派員先行勘查涉水路線,再依先前勘查路線,徒步涉水跨越大坑溪,最後於工廠圍籬下方草叢間,發現該廠利用塑膠軟管正排放廢水,現場酸氣嗆鼻,經採樣現場檢測氫離子濃度指數(pH值)為0.9,廢水經送驗重金屬銅濃度為4.9 mg/L,均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嚴重影響河川之水質及生態,該署業依水污染防治法第36條規定函送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該大隊另發現桃園縣大園鄉五權村五青橋附近之新街溪旁化學工廠,在該廠圍籬內設立數十座黑色桶槽,利用廠房後方斜坡緊鄰新街溪之溪邊雜草茂密處,由廠區接出一塑膠管,經過溪旁菜園於管末加裝藍色軟管,埋入新街溪中,疑有偷排廢水之嫌;故該大隊將水質監測器放入藍色軟管內,經一段時間持續監測發現,該廠經常於下午時段排放含酸鹼性廢水,於今年6月底某日中午會同環保警察隊於廠房附近待命監控,於下午1時50分接獲監測設備警示訊號,稽查人員隨即至排放管處採樣,順利於該排放管處採得廢水水樣,現場檢測廢水之氫離子濃度指數(pH)為9.8,另送驗結果:生化需氧量為42,800 mg/L、化學需氧量為170,000 mg/L、重金屬總鉻為2.94 mg/L,均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嚴重影響新街溪之水質及生態。該署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36條規定函送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環保署表示,化學材料製造業屬高污染行業,其製程所產生之廢水、廢液,如未經妥善處理、隨意排放棄置,將對環境造成嚴重危害;對於業者為規避環保法令規定,將工廠設於巷底偏僻隱密地點,利用臨靠溪旁地利之便,掩人耳目偷排廢水之違法行為,該署運用傳統水質監測器結合新科技電子即時傳訊設備,以明確掌握非法業者偷排廢水之時間及頻率,已成環保新利器,業者違規行為將無所遁形。

因此,環保署希望業者不要再存僥倖偷排的心,嗣候環保單位如發現違法情事將予以重處,如涉及刑責,將函請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以維護河川水質。另該署也呼籲民眾,如發現污染情事,請勇於檢舉,立即向該署提供線索,隨時利用環保署公害陳情專線:0800- 066666通報,以便及時派員查處,以遏阻污染發生,維護我們的生活環境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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