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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警環聯手破獲歷史鐵道穀物倉庫遭非法堆置廢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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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環境管理
107-08-23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督察總隊]

檢警環聯合再出擊,在追查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及麥寮汽電股份有限公司燃煤飛灰等廢棄物流向時,查獲業者向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承租斗南鐵道穀物倉庫,竟將具有歷史價值的鐵道倉庫,非法做為廢棄物貯存堆置設施使用,在該穀物倉庫內堆置高達8,719.5噸的燃煤飛灰,除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告發處分外,另涉犯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及第48條行政刑罰部分,則移送雲林地方檢察署依法偵辦。

環保署與雲林地檢署、雲林縣環保局及彰化縣環保局共同合作,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吳文城指揮內政部警政署保七總隊、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及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於107年8月22日針對彰化縣嘉○清潔公司、宏○環保公司及雲林縣宏○環保公司雲林分公司執行聯合查緝,當場查獲該等公司於106年7月至107年6月間,承攬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及麥寮汽電股份有限公司產出的燃煤飛灰廢棄物清除與再利用作業,因收受的燃煤飛灰廢棄物數量高達3萬232.03公噸,竟由宏○環保公司向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承租斗南立體散裝穀物倉庫,該公司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將該鐵道穀物倉庫做為廢棄物堆置、貯存設施使用,堆置大量燃煤飛灰廢棄物,除依廢棄物清理法告發處分外,該等公司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且依法有申報義務,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申報不實或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涉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及第48條刑罰規定,經內政部警政署保七總隊移送雲林地檢署複訊。

環保署強調,燃煤飛灰屬於事業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及「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並應確實進行各階段再利用流向申報;如有貯存需求,亦應取得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為之。

環保署及地方環保局將持續與地方檢察署在建立多年的檢警環聯合查緝機制上,聯合打擊不法,遏阻環保犯罪,維護環境品質,實現環境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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