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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預告修正「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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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質保護
105-07-07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保處]

環保署於105年7月6日預告「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下簡稱本辦法),基於實務管理,簡化許可試車、功能測試、變更、審查之程序,並配合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修正草案,免除設置洗腎治療床(台)之診所許可申請規定,及因應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修正草案,增列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對象,與免除設置水質水量自動監測連線設施須辦理許可變更之規定。本次修正目的係為縮短實務申請程序,以簡政便民;透過修法鼓勵畜牧業將沼液沼渣全量作為農地肥分使用,並增加畜牧糞尿資源化處理中心之經營管理誘因。

本次修正規定之重點如下:

一、試車期間未涉及採樣頻率、位置、水質項目、製程操作條件、排放廢(污)水水量、所含之污染物及其應符合濃度限值之變更,免辦理試車計畫變更;提功能測試報告時併同檢附修正後申請資料及調整之內容說明送審,簡化試車期間辦理變更並免除2階段審查之程序。

二、明定應執行試車者應於功能測試前3日通知核發機關檢測當日之起訖時間,並依其起訖時間進行檢測,以利核發機關會同進行。

三、為明確核准廢(污)水處理設施操作參數之原則,賦予操作彈性之管理,增訂操作參數應依功能測試結果認定,且許可登記之操作參數得有容許差值之範圍。

四、新增廢(污)水處理設施單元、擴大處理設施容量,未涉及廢(污)水每日最大處理量之增加、或未變更原廢(污)水核准水質、或非屬因應加嚴標準、設施單元汰舊換新、或變更處理設施單元之附屬機具設施者,免進行功能測試。

五、簡化工程改善或功能測試執行期間有涉及用水量、與廢(污)水產生量有關之製程設施、生產或服務規模、廢(污)水產生量等製程操作條件等變更者,始須辦理變更,以加速改善。

六、鼓勵業者提升廢(污)水處理設施功能之技術或措施,新增執行新技術試驗之規定。

七、鼓勵業者積極回收廢(污)水,調整邀請專家學者協助審查及現場勘查之認定條件。

八、增訂核發機關通知領取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核准文件、許可證(文件)之程序及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未領證之處理方式。

九、配合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與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修正草案,增列再經曝氣處理後所產生之沼液沼渣全量作為農地肥分之畜牧業與畜牧糞尿資源化處理中心之經營管理業者,及設置洗腎治療床(台)之診所,免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證(文件)。

十、配合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修正草案,免除設置水質水量自動監測(視)及連線傳輸設施須辦理許可變更之規定,刪除應檢附該設置完工照片。

環保署表示,本次修正將縮短實務申請程序,以簡政便民讓事業更專注於廢(污)水處理設施之妥善操作;亦透過修法鼓勵畜牧業將沼液沼渣全量作為農地肥分使用,並增加畜牧糞尿資源化處理中心之經營管理誘因,促進畜牧糞尿之資源化,減少進入水體之污染,維護水體潔淨。

有關本次預告相關資料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ivy5.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x),或於預告日起3日後至該署網站(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網頁,歡迎各界提供意見或修正建議給該署作為修法參考(Email: yhchen@ep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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