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96年蒙特婁議定書第19次締約國會議決議加速氟氯烴廢除時程:已開發國家(Article 2所列國家)氟氯烴消費量削減時程由民國99年削減65 %,提高為削減75 %,至104年削減90 %,在109至119年間得保留基準量之0.5 %供既有設備維護需求。該項決議文業於97年5月14日正式生效。
我國自民國92年訂定發布「氟氯烴消費量管理辦法」,即執行氟氯烴(HCFCs)進出口、製造、使用之控管作業,採核配制度,逐步削減其消費量。至民國94年我國已全面停產氟氯烴,至此國內再無業者產製破壞臭氧層物質(Ozone Depleting substanes, ODS)。
環保署指出我國為因應國際管制趨勢,達成下一階段削減目標,即99年起每年氟氯烴消費量不得超過基準量之25 %,將修正「氟氯烴消費量管理辦法」。
環保署表示,本次「氟氯烴消費量管理辦法」修正,將修正國家消費量削減目標由99年達成基準量之百分之65的削減率,提高為百分之75;依技術與經濟可行之列管物質使用替代現況,增列自99年1月1日起溶劑、冷媒、發泡各項用途之生產製程禁用時程;依列管物質各項用途之生產製程禁用時程,同步禁止製程使用及內含列管物質之產品進口等。
有關本次預告之相關內容,已詳載於本署網站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網址:http://ivy3. epa.gov.tw/epalaw/index.aspx),有興趣的民眾及業者可於環保署網頁下載,並歡迎各界提供公告內容之相關修正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