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日民眾投書「維護空氣品質 建立總量管制」,建議本署加速加力推動「總量管制」之制度化,本署特以說明,以符平衡報導之精神、保障讀者知的權利及本署不被誤解的權益。
該投書所提方向性建議是本署已執行及推展中的做法。文中所述地方環保局僅能以排煙濃度為管制標準,只要未超過標準連罰單都開不得,更遑論勒令停止運作或關閉之論述,在空污法目前的許可管理部分,並非如此。事實上,依空污法規定固定污染源除了必須符合排放標準之外,在民國81年修正空污法時已納入許可制度,藉由許可證的核發及查核,有效管理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的質與量,包括:核定許可量、空污排放量申報、監測檢測規定、防制設施及操作規範,緊急應變等等規定。
近年來,本署另依空污法第六條規定,在不符合空氣品質標準的三級防制區中,由地方環保局檢討轄區既存固定污染源,在其許可展延時,要求削減其排放許可量,以提昇防制防制區空氣品質。以粒狀污染物改善為例,桃園、新竹及南投三個縣市在96至98年間,經由3個縣市推動減量措施之後,從原不符合空氣品質標準的三級防制區,提昇至能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之二級防制區。
此外,本署早已將實施總量管制制度作為空氣品質改善的施政重點,積極且妥適推動配套法規訂定及交易平台建立,並初步擇訂在全國空氣品質最不良的高高屏地區優先實施。本署擬藉由總量管制制度的實施,透過指定削減與新設固定污染源增量抵換制度,抑制固定污染源排放總量成長,加速改善空氣品質,維護國民健康。
為實施總量管制,本署已於去(98)年12月3日預告修正「既存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認可準則」及訂定「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草案,且至今已辦理公聽會及二十餘場次研商及說明會,並至高高屏當地及邀請主要國營企業代表進行說明研商。由於,經建部門及部分產業界對於該制度實施仍有疑慮及意見,本署將持續與經濟部及各界充分討論,也懇切希望關心環境保護的環保團體及各界專業人士能參與本署後續將辦理的各項研商及公聽會,支持本署政策,以促成總量管制能夠順利上路運作。
另有關程所長投書建議先評估空品區所能負荷的承受總量及探討境外傳輸影響等諸多觀點,本署也已納入總量管制制度規劃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