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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公告使用中車輛之認定及檢驗實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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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空氣
100-08-30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

空氣污染防制法業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經總統令增訂第34條,增訂使用中車輛無論國產或進口,均需逐車完成檢驗,並符合相關排放標準之規範,「使用中車輛之認定及檢驗實施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目前國內車輛登記數量約為2,200萬輛,且呈逐年成長趨勢。環保署依新增訂之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規定,研訂完成「使用中車輛之認定及檢驗實施方式」,規範所有已經掛牌上路之國內使用中車輛,或尚未掛牌之國外進口使用中車輛,須依照主管單位所規定之檢驗頻率、檢驗方式逐車完成檢驗,藉由完整污染管制法規,督促車主或進口車業者確保使用中車輛之污染排放須符合標準,以保障全體國民健康。

環保署表示相關法規修正公告詳載於該署網站(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最新環保法規」網頁,歡迎大家上網下載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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