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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將要求回收處理業申報廢四機回收數量及流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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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管理
100-05-13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回收基管會]

為確保回收業或處理業回收的廢四機(電視機、洗衣機、電冰箱及冷暖氣機)進入合法處理體系妥善處理,環保署將修正「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回收、處理業應申報廢四機的回收數量、狀況及交付對象,並保存相關文件5年備查。

環保署指出,為避免廢四機進入不合法的處理管道拆解造成污染,自100年7月1日起,家電販賣業者均應向該署申報所回收廢四機的管制聯單,並應於期限內將廢四機交給取得登記證之回收業、處理業。為勾稽回收、處理業所收受的廢四機數量、狀況,並追蹤流向,該署將要求回收、處理業者自100年7月1日起,亦須向中央主管機關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相關文件並應保存5年備查,違反者將處以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之罰鍰。

有關「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17條修正草案內容將於預告修正日起3日後,詳載於環保署網站之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網址: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歡迎各界提供意見(Email:hwteng@ep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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