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政府以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因違反環評法裁處新臺幣12億4千4百萬元不法利得案,臺化公司不服提起訴願,環保署於今(9)日召開訴願審議委員會作成訴願決定,撤銷彰化縣政府的行政處分,並另為適當的處理;復彰化縣政府已同意臺化公司在環保署訴願決定前暫緩其繳納罰鍰,故同時駁回臺化公司請求停止執行的申請。
環保署訴願會認為彰化縣政府以臺化公司97年1月至105年9月間申報「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使用情形紀錄表」所檢附之購買生煤成分證明與環說書不同,認定臺化公司上述期間持續燃燒品質不符標準之生煤有獲取不法鉅額利得,其有認定事實錯誤、未盡舉證調查責任及處分理由不備等違誤。
彰化縣政府對於臺化公司使用與環說書內容成分不同之生煤,並未實地稽查檢測確認臺化公司有無燃燒不符環說書成分要求的生煤,亦未查明臺化公司燃燒生煤經由防制設備與技術處理後,是否有未符合環評承諾的加嚴標準、其製程實際操作排放對環境有無不良影響、復無實證資料認定有增加環境負擔致違反環說書內容情形,僅以臺化公司申報生煤樣品成分分析證明,就認定其所使用的生煤成分不符環說書之成分要求,即據以裁處不法利得,顯未盡舉證責任,亦不符合環評之立法目的與宗旨。
本案縱使認為可以臺化公司所購買生煤成分證明,作為不符環說書內容之處分依據,亦應以臺化公司每批次購買生煤不符環說書內容的時間點,認定違規行為終了以及行政罰法所定3年的裁處權時效是否已經消滅,且彰化縣政府是否已扣除臺化公司營運成本、淨利、停機歲修以及曾經購買符合環說書內容之生煤金額,亦有待釐清。所以訴願決定將彰化縣政府裁處臺化公司不法利得的處分撤銷,並另為適當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