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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明日之星」客輪擱淺 環保署依法告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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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08-26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南區督察大隊 ]

澎湖「明日之星」客輪8月21日傍晚載運287名乘客由馬公港出發,行經風櫃海域四角嶼附近觸礁擱淺,目前該客輪停靠於馬公市第三港口,等待抽油打撈作業。環保署8月23日派員查處,該客輪從事海上交通運輸,且其總噸位達400噸以上,尚未依法辦理船舶污染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依違反海洋污染防治法第33條第2項規定告發,將函請澎湖縣政府依法處分。

針對以往航行船舶未投保污染損害賠償責任險,致發生海難事件求償無門,環保署於93年8月5日依海洋污染防治法第33條第3項公告「船舶污染損害賠償責任保險或擔保之額度」,並依同法第33條第2項規定:「船舶總噸位四百噸以上之一般船舶及總噸位一百五十噸以上之油輪或化學品船,其船舶所有人應依船舶總噸位,投保責任保險或提供擔保,並不得停止或終止保險契約或提供擔保。」;違反者依海洋污染防治法第52條規定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自94年7月1日實施。

有鑑於最近海難事故頻傳,且經常造成海域嚴重污染,該署為落實海洋污染防治法之精神將嚴格執法,並同時呼籲尚未辦理船舶污染損害賠償責任保險或擔保之船務公司確實遵守規定避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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