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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回收,永續發展-環保署修訂公告「物品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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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11-03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回收基管會]

為有效反映市場狀況及穩定資源回收基金之運作,環保署自95年11月1日起調整公告應回收廢棄物–物品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主要調整項目包括機動車輛類(含汽車及機車)、輪胎類、照明光源(直管日光燈)、液晶監視器與液晶電視機等6項,其中機動車輛類、液晶監視器與液晶電視機等係自96年1月1日起實施。本費率公告詳載於該署網站(http://w3.epa.gov.tw/epalaw/index.aspx)「最新環保法規」網頁。

環保署表示,由於國人的環保意識不斷提昇,資源回收的觀念亦已逐漸深植人心,各項公告應回收廢物品(包括廢機動車輛類、廢鉛蓄電池類、廢輪胎類、廢潤滑油類、廢電子電器類、廢資訊物品類、廢照明光源類)之回收處理量亦呈現穩定成長狀態,惟因近年來國際原物料價格波動連帶使國內各相關產業成本亦隨之變化,環保署乃適時修訂應回收廢棄物–物品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以維持回收基金之收支平衡。

環保署呼籲相關業者應重視本項公告,確實依相關規定辦理繳費作業,若未依法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經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1項規定,可移送強制執行,並處應繳納費用1倍至2倍之罰鍰。又業者若未依規定辦理登記、申報、繳費者,依同法第51條第2項,可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緩;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可按日連續處罰;如違規情節重大者,得處1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命其部分或全部停工。

該署亦呼籲民眾為有效維護我們的生存環境,請大家共同配合資源回收分類工作,為我們的環境永續利用盡一份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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