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完成「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三讀,為我國因應氣候變遷作為奠定法制基礎。尤其是在今年年底法國巴黎氣候公約會議預計將產出新氣候協議之前,我國在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上建立完備的法源,具有重大意義,展現出我國善盡保護地球環境的決心,更是呼應全球減碳的具體行動。
「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除明訂我國西元2050年長期減量目標及相關調整機制外,並將啟動以五年為一期的階段管制目標,搭配具經濟誘因的管理措施,逐步建立從免費核配到有價配售的總量管制與交易制度,以兼顧因應氣候變遷減緩與調適作為。
環保署本於中央主管機關權責將與相關部會研商訂定排放源效能標準及相關自願減量誘因機制,以鼓勵事業進行溫室氣體減量;並參考國際氣候談判情勢及在維護我國產業競爭力的原則下,研擬總量管制與排放交易制度期程,逐期商訂階段排放總量,落實納管各類排放源的溫室氣體減量工作。
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將於今年底產生具法律約束力之國際新協議,並課予全球所有締約國的減量責任,此時此刻,「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的成功立法,彰顯出我國為因應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舉凡行政、立法及產官學研各部門都共同支持,善盡保護地球的責任;也有助於我國國際參與,並可提升臺灣在全球各國的氣候政策之評比名次,建立了我國環境保護與參與國際事務建立跨時代的新里程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