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於96年5月14日預告「放流水標準」修正草案,並詳載於該署網站(網址:http://w3.epa.gov.tw/epalaw)「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網頁,歡迎各界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
環保署表示,本次修正重點主要有二項,其一係為配合新修正訂定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有關部分事業在特別情況下,其放流水標準得適用特別標準之規定,以一致相關法令避免抵觸,該部分尚無造成太大衝擊影響;但其二,係為調整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標準及適用對象,則將影響97年1月1日申請建造執照之新建建築物安裝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設計施工。
環保署表示,現行之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放流水標準於86年12月24日修正發布後,放流水標準雖經歷四次修正,均未修正。今該署考量營建署於87年訂頒「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設計技術規範」,係參考日本「屎尿淨化槽及合併處理槽構造方法」,其設計排放標準要求生化需氧量(BOD)為20mg/L,而比較我國現行標準對流量小於50CMD者,其BOD之限值為80mg/L,顯有大幅度差異。另該署依據去年完成相關調查結果,經驗證處理功能,發現小水量處理設施實際正常操作時,放流水水質有90%以上時間可符合30mg/L,遠低於現行標準。同時由現場調查指出,當正常操作時,放流水水質之生化需氧量皆可低於50mg/L。考量現行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設計處理效率皆可符合50mg/L標準,顯示目前標準確實過於寬鬆,有檢討修正之必要,遂修正放流水標準中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限值,且以97年1月1日起申請建照者開始適用,以引導建物之污水處理設施設計及相關使用管理。
環保署說,為減輕承受水體污染負荷,該署將依法規授權修正放流水標準,並呼籲各界應定期清除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污泥,維持正常操作,以確保設施功能,降低污水對河川環境之污染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