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端氣候的變化造成全球天災頻傳,近期全臺多處飄雪,國外寒冬肆虐,對此氣象異常的現象,民眾應該更能體會氣候變遷的問題,我國已於104年7月1日公布「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以下簡稱溫管法),環保署現正依「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21次締約國大會暨京都議定書第11次締約國會議(UNFCCC COP21/CMP11)」於西元2015年12月13日通過之巴黎協定(Paris Agreement)最新動態,積極研議溫管法相關子法及配套措施,以落實依法行政工作。
環保署指出,依溫管法相關規定,我國溫室氣體減量對策將分三階段推動,首先為推動盤查、登錄及查驗制度,接續則以效能標準進行獎勵以促進產業及早自願減量,最後始進入總量管制與交易階段,其中盤查、登錄及查驗制度已依溫管法規定發布相關辦法執行,而針對自願減量獎勵機制,該署早自99年即以行政規則方式發布「溫室氣體先期專案暨抵換專案推動原則」(以下簡稱推動原則),藉以推動產業自願減量工作,並於104年12月31日依溫管法第22條規定發布「溫室氣體抵換專案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以接續前述推動原則作為,鼓勵產業投入自願減量,並為後續總量管制及交易制度之實施奠基。
統計至去年底,已受理239件減量專案(含先期專案與抵換專案兩類)之申請,計通過175件,累計核發6,917.9萬公噸CO2e減量額度,另同時通過16件新減量方法,可供國內產業作為後續減量推動之參考,相關資訊可至本署國家溫室氣體登錄平臺(http://ghgregistry.epa.gov.tw/index.aspx)或溫室氣體減量額度交易資訊網(http://www.ghginfo.org.tw/index.php)查詢,另透過前述自願減量機制之推動,除可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外,更有提升綠色經濟成長及降低社會成本之雙重效益,統計受理案件之投資金額約新臺幣(以下同)84.6億元,約可增加總體經濟約126.1億元之生產總值,此外,經參酌美國政府碳的社會成本(Social Cost of Carbon)估計方式,約可降低57.6億元之社會成本,成效卓然。
環保署表示,自願減量之獎勵機制具有減碳、提升綠色經濟及降低社會成本等三重效益,目前該署已依溫管法第17條及第22條規定,啟動下一階段效能標準之研議,後續將邀集相關部會共同參與,以完備國內減量獎勵機制並促進關鍵減碳技術之發展,達成國家長期減量目標,更為我與世界各國共同承擔且落實減碳義務的公民責任,提供完善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