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行為是否要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應依照「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簡稱「認定標準」)規定辦理。因應開發行為多樣化,更加落實環境影響評估,環保署將展開「認定標準」通盤檢討修正工作。
環保署表示,環境影響評估法在民國83年12月30日公布施行,該法第5條明定,工廠、工業區、道路…等三十多類開發行為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其認定標準、細目,由環保署會商有關機關於該法公布施行後一年內定之。初版的「認定標準」在84年10月18日訂定後,隨著社會經濟發展,到目前為止,環保署已就其中部分條文進行8次增修,增加開發行為類別如觀光飯店、風力發電、纜車…等,此外也對部分開發行為如土石採取、廢棄物掩埋場、焚化爐、火化場、輸電線路工程、電弧爐煉鋼廠…等,加嚴其應實施環評的標準。
開發行為對環境可能造成的影響,會因其類別、所在區位、規模,而有所不同。「認定標準」係考慮開發行為種類、所在區位及規模,分別加以明列,絕大多數國家也是以此方式規範。制度施行迄今,有些開發行為會規避應實施環評的門檻。例如申請核定礦業用地,「認定標準」第11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位於山坡地2公頃以上,應實施環評,卻有多個案例以1.98公頃、甚至1.9999公頃提出申請。91年間環保署已加嚴標準,明定申請案位於同一筆地號、或地號相連或相隔水平距離500公尺範圍內各個申請案,應合併計算其面積,此雖可避免同一申請案以切割方式規避實施環評,但實務上發現,業者會以相隔500公尺以上,小於2公頃方式提出申請,對整體山坡地保育仍有不良影響。此外「認定標準」訂定發布迄今,考量之環境敏感地區為國家公園、野生動物保護區或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水庫集水區、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海埔地及山坡地,但是對部分位於海岸地區或潮間帶之開發行為,仍以一般非都市土地認定,目前規範似有不足。
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的目的,在事前防範開發行為可能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通過審查後,開發單位在施工及營運時,執行各項環境保護措施,並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環保主管機關追蹤監督,因此環境影響評估是落實永續發展的重要措施。環保署本次檢討修正,將考量開發行為特性,加嚴環境敏感地區應實施環評的標準,同時也將研擬防堵規避實施環評的相關作法。各界對於認定標準修正有具體修正意見,也可在最近一個月內提出,送環保署納入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