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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開發應並重,環評監督不放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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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03-30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督察總隊 ]

台灣由於特殊的歷史背景及地理環境,在過去數十年中憑藉著國人勤奮努力追求高經濟成長率,創造了國民平均所得逾13,000美元的經濟奇蹟,也在國際經貿領域中掙得一席之地。但在經濟發展過程中,不斷的開發所衍生的資源耗竭與環境超限負荷,也讓我們付出沉重的生態環境破壞的代價,尤其近年來幾次颱風及暴雨所造成的重大災情,更讓民眾充分感受到環境保護工作的重要。

經濟發展與開發之目的無非是為了創造更好的生活環境品質,故如何讓開發與環保兼籌並顧,一直是政府努力的方向。環保署表示,為了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之不良影響,我國訂有環境影響評估法,針對可能造成環境不良影響之開發行為,規定其在擬定開發計畫的階段,應先就開發行為可能對環境造成影響之程度及範圍,事前加以調查、預測、分析及評定,並納入公開說明及民眾參與之意見,提出綜合環境管理計畫,進而付諸審核,以作為決定該開發是否值得實施之參考,此制度對環境問題之解決具有積極性及前瞻性。

而開發行為經許可後,開發單位是否依據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記載之內容,切實執行,使對各項環境因素之考量,確實成為計畫或規劃之一部份,實為環境影響評估能否發揮預防環境破壞或減輕污染之關鍵。因此,我國環境影響評估法中對於開發行為在設計、施工乃至完成運轉之後,已建立監督追蹤機制,一旦發現問題,便適時提出改善建議與措施,故落實該監督追蹤機制將可有效提昇環境影響評估制度之公信力,健全環境影響評估制度之預期功能。

環保署表示,該署對於環境影響評估後續監督機制極為重視,為監督各開發行為通過環境響評估審查後之執行情形,該署於93年度共計辦理包括高鐵建設、高雄捷運工程、和平專用港等各類型開發案環境影響評估監督計199件次,其中大部分開發個案皆能遵循環境影響評估承諾內容執行相關之環境保護對策或污染防制措施,惟仍有18個開發個案因未落實遵行致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而遭受該署告發處分,對於未依規定辦理之開發單位,已形成一定程度的壓力。分析違反環評法遭處分之原因,包括應辦理而未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即逕行施工、未確實執行環保對策、未經核定即逕行變更配置或相關承諾內容、未依承諾內容執行環境監測、未依規定提送相關文件等,其中尤以未確實執行環保對策所佔比例最高,約佔告發處分原因的三分之一,未依承諾內容執行環境監測的比例亦接近3成。依照環境影響評估法之規定,未依環境影響評估內容確實執行者,可處新台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此外,在該署派員辦理環境影響評估監督過程中,部分開發單位反映對於環境影響評估法及相關規定不甚了解,甚至偶有遇到開發單位將已通過審查之環境影響評估書件束諸高閣,以致發生違反法規之情事,所以環保署除了積極的辦理環境影響評估監督工作之外,也不忘加強對開發單位之輔導,將於本年內針對開發單位及技術顧問機構舉辦多場環境影響評估監督宣導說明會,協助其了解相關規定並確實執行各項環保措施,以使各開發案對環境衝擊降到最低。

環保署呼籲,維護優質的生活環境是所有國人共同的期望與責任,各開發單位進行開發行為時應將環境保護列為重點工作,詳細了解其環境影響評估承諾之內容並落實執行;國人如發現週遭之開發行為對環境品質產生不良影響時,也可適時向環保單位反映處理,以共同營造永續的綠色矽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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