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預告修正「使用中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舉及獎勵辦法」,將修正現行民眾檢舉有污染之虞車輛(以下簡稱烏賊車)案件獎勵金核發規定,除適度修正現行3張照片拍攝之煙度都要超過「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不透光率標準之規定改為1張照片符合即可領取獎勵金外,另新增影片檢舉及領取獎勵金之規定,預計將可提高民眾檢舉烏賊車案件獎勵金核發比例。
環保署說明,為持續鼓勵民眾踴躍檢舉烏賊車,本(98)年1月1日起,新增民眾檢舉烏賊車得核發新臺幣300元獎勵金之規定,經統計及彙整1月至9月檢舉人、被檢舉人及地方環保局意見或建議,該署檢討適度放寬領取獎勵金相關條件,並將判定標準及排除條件明定於本辦法;另為避免重複通知被檢舉機器腳踏車進行檢驗,修正此類被檢舉案件得併案處理之規定,此外亦明定獎項發放頻率及獎勵金預算來源,爰修正該辦法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明定已由主管機關通知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驗之機器腳踏車,再經民眾檢舉者,得併案處理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六條)
二、修正得領取獎勵金案件須符合之條件及新增影片檢舉方式。(修正條文第七條)
三、明定獎項至少須每季核發乙次。(修正條文第八條)
四、明定獎勵金得由中央主管機關補助二分之一。(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環保署表示,有關本次預告之相關資料如附件,並詳載於該署網站(網址:http://share1.epa.gov.tw/epalaw/index.aspx)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網頁,歡迎各界提供修正意見及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