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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修正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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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教育
110-12-14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計處]

為鼓勵國民取得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以落實環境教育扎根,並為促使環境教育訓練課程聚焦,符合訓練實際需求,環保署調整專業領域訓練課程時數為40小時、總訓練課程時數為100小時,故修正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

    環保署表示,本次修正重點,主要為環境教育法實施多年,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已行之有年,實務上訓練課程時數100小時已可達認證需求,爰修正第9條第2項規定,將訓練課程總時數,由120小時以上,調整為100小時以上,以鼓勵國民取得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並考量環境教育人員的各項專業領域發展多元,且內涵豐富、各具特色,為使訓練課程聚焦,修正同條第4項及第5項規定,針對申請環境教育教學人員認證及已取得認證但欲新增另一專業領域者,應參加之專業領域訓練課程,由60小時以上修正為40小時以上

      本次發布修正規定相關詳細內容,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epa.gov.tw/enews/),或於發布日起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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