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於101年1月20日修正發布「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本次修正重點包括:
一、納入工廠及廢棄物處理機構或清理機構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認定時機之相關規定。
二、新增於國際航空站及國際港口管制區域範圍內設置自由貿易港區適用園區規定之情形。
三、農產品加工場所排除屬農產運銷加工設施之農產品加工室之適用。
四、新增於海域設置氣象、海象或地震等觀測設施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規定。
五、明定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屬災害復原重建之清淤疏濬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環保署表示,本次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修正內容已詳載於環保署網站環保法規網頁(網址: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歡迎各界下載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