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配合107年8月1日修正公布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空污法)新增第33條突發事故之緊急應變相關規定,於108年5月28日預告「空氣污染突發事故緊急應變措施計畫及警告通知作業辦法」草案(以下簡稱本辦法),規範空污事故緊急應變措施計畫應提報對象、應包含之項目及內容、核定程序及定期檢討機制;重大空氣污染突發事故致空氣品質惡化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警告發布方式、警告發布內容及事故因應措施,以強化空氣污染事故之預防整備量能及警告通知作業方式,降低事故造成之危害。
環保署表示,本辦法規範公私場所應擬訂空氣污染突發事故緊急應變措施計畫,內容包含:污染物擴散模擬分析、緊急應變措施、通報方式及疏散路線等,並依應變計畫內容執行應變工作,以降低事故造成的危害;地方主管機關則應於突發事故達一定規模時,發布警告,以利民眾掌握事故訊息,採取必要的防護或避難措施。考量公私場所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需緩衝期限因應、熟稔其作業方式,故規劃本辦法自發布後1年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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