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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補貼資格有限期,注意申請時效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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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管理
97-10-09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回收基管會]

小心喲!別讓你的權益睡著了,環保署為創造環保與經濟雙贏的目標,已於96年12月7日修法要求應回收廢棄物處理廠,提昇其資源回收再利用比例或有害物質去除比例,達一定比例後,才可領取清除處理補貼費。修法前已取得受補貼機構資格的業者,必須在97年年底前重新申請受補貼機構資格,逾期未提出者,將會喪失領取補貼資格。

環保署表示,業者從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或處理業務,如經營的規模達公告限值時,應依「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辦理登記,業者如果想進一步申領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則可依「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補貼申請審核管理辦法」規定檢具相關申請文件,經該署審查通過後,取得受補貼機構資格,領取補貼。據該署表示,截至本(97)年9月30日止計有291家回收商、108家處理廠,取得受補貼機構資格,其中計381家業者依規定應於(97)年底前重新辦理受補貼機構資格,目前已有166家業者提出申請,經該署審查通過者計有113家,但仍有215家業者尚未提出申請,環保署特別提醒,相關業者應注意重新申請的期限,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該署強調,為加強管理與提升處理效能,藉以引導業者提升處理技術及開拓再利用管道,達到資源循環再利用的目的,該署已於96年12月7日修正該補貼申請審核管理辦法,要求接受資源回收基金補貼回收清除處理補貼的業者,提昇資源化比例,才可領取清除處理補貼費。而為檢視辦法修正前已取得受補貼資格的業者最新狀況及補充相關書面資料,該辦法同時要求該等業者應於本年12月31日前重新申請補貼資格。

此外,該署為方便業者提出申請,對於相關的申請方式與申請程序,已新增電子化申請管道,業者可透過資訊系統將相關申請資料上傳該署資源回收網,即可完成申請程序,藉以簡化業者申請程序,減少紙本審查及資料鍵入時間,以提昇行政效率縮短審查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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