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為配合財團法人法條文於108年2月1施行,發布「環境保護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以使受規範之財團法人及民眾,對於財團法人之設立、規範內容及程序等有所瞭解與遵行。
環保署表示,本次辦法訂定重點如下:
一、辦法之訂定依據,即財團法人法之授權依據。
二、環境保護財團法人之定義及申請設立時之財產額度。
三、財團法人投資項目規範及辦理獎助之金額限制。
四、符合一定條件之財團法人,其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之程序規範。
五、電子傳輸方式及流程。
六、公法人捐助之財團法人,其推薦董監事方式及比率計算。
本次訂定重點內容包含:環境保護財團法人為依捐助章程規定主要業務係從事公益性環境保護業務,且其受益範圍非僅及於單一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經環保署許可設立,並向法院登記之全國性財團法人。其設立時最低捐助財產總額為新臺幣1,500萬元,現金總額之比率應達最低捐助財產總額之百分之80;當年度對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所為之辦理獎助或捐贈之一定金額,為新臺幣50萬元。且民間捐助之環境保護法人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或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二千萬元者,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併同次年度決算,一併報環保署備查等。
環保署表示,本次訂定內容,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或至行政院公報網站(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網頁下載,歡迎各界瀏覽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