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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不可隨便海拋 免得受罰 最高可處一億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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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6-04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保處 ]

根據環保署五月四日公告的「海洋棄置物質之分類」,非法棄置公告的甲類物質於海洋,致嚴重污染海域者,最高可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金。此外,未依規定申請核可,就進行海拋,也會被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即使已經獲許可進行海洋棄置者,如果未依規定於出船棄置前進行通報、並就棄置實況作紀錄、及按季申報的話,也會會被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為落實倫敦海拋公約防止海上處理廢棄物造成污染的目的,各簽約國均需指定棄置海域,並以核可制度杜絕非法棄置行為。環保署公告的「海洋棄置指定海域」,就是根據倫敦海拋公約管理的規範,並在民國九十年委託顧問公司辦理相關研究,找尋台灣周圍海域適合海洋棄置的場所後,並邀請國內海洋生態的學者專家經過審慎研商後,在整體考量海域的物理、化學、生物特性,例如棄置物須可經快速的稀釋、擴散作用,將污染物之影響減至最低,並避開漁護區域與時間,才在今年五月四日併同「海洋棄置物質之分類」,一起公告。

為避免國人誤解「海洋棄置指定海域」就可以逕行垃圾海拋,而誤觸法令;環保署特別呼籲,任何海洋棄置行為均需事先向環保署提出申請,經過評估、審查,層層嚴格的事先把關程序;獲得核可後,還需依核可的棄置區域、棄置時間及棄置量進行海洋棄置行為,並依規定進行監測,以防萬一;未依規定申請核可,就逕行海拋者,將會被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此外,依照「海洋棄置物質之分類」,列於甲類屬於難分解並對海洋環境生態衝擊大的物質,是不允許進行海拋;乙類物質則每次海拋前均需申請許可;丙類物質對海洋環境生態衝擊更小的,則可在核定的海拋量及許可時間範圍內,進行海洋棄置。即使已經獲許可進行海洋棄置的案子,如果未依規定於出船棄置前進行通報、並就棄置實況作紀錄、及按季申報的話,也會被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環保署希望藉由整體海域棄置地點規範、限制海洋棄置物質種類、申請核可制度、棄置通報制度及持續監測計畫,防止海洋棄置對海洋環境生態的衝擊,以維護海洋生態環境的永續性。

為推動海洋環境保護的工作,環保署也積極建立公私部門的夥伴關係,今年特別在六月五日當天配合聯合國2004年世界環境日的主題「海洋之生與死」,協調全台各地的海洋生物展覽館,提供各項優惠措施,讓民眾透過對海洋生物的認識,一起關心海洋,保護海洋環境。參加的海洋生物展覽館包括::屏東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澎湖文化局海洋資源館、高雄市政府海洋局漁業文化館…等辦理宣導活動或門票優惠;另外,台北海洋生活館、桃園海洋生物教育館、通霄西濱海洋生態教育園區…等單位,亦提供折價券或優惠券,結合全國各地當日的「環境日」活動地點,供民眾索取,請大家多多把握難得的機會,共同關心台灣的海洋環境。此外,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亦將於六月五日下午二時至四時舉辦「海洋萬花筒-探索潮間帶」活動,引領大家了解南台灣海洋生物的奧秘。該活動即日起受理報名(報名電話:08-886-1321#205~259或網址:www.ktnp.gov.tw),也歡迎所有愛好自然、關心海洋的朋友們一起共襄盛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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