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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預告訂定「溫室氣體檢驗測定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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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環保與合作
102-12-24 []

為確保我國溫室氣體排放量及減量數據正確性,環保署已於98年發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管理溫室氣體查驗機構作業原則」(以下簡稱作業原則),訂定許可申請及審查程序,以落實溫室氣體查驗機構管理。另該署已於101年5月9日公告二氧化碳等6種溫室氣體為空氣污染物,為整合及有效管理執行溫室氣體檢驗測定及查核業務之機構,特訂定「溫室氣體檢驗測定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草案(以下簡稱本辦法草案),以完備我國溫室氣體檢驗測定機構、查驗機構及其人員等管理規範。

環保署表示,本辦法草案與現行「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及「作業原則」管理程序相同,主要明定溫室氣體檢驗測定機構及查驗機構,應具備條件、許可申請與廢止、人員資格限制、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等規定。未來於本辦法施行後,已取得溫室氣體檢驗測定許可者,及已審核通過之11家查驗機構,環保署將給予時間辦理許可證之換發。

本草案預告詳細內容請先參閱該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ivy5.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或於預告日起3日後詳載於該署網站(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網頁,各界及民眾可逕自上網參閱,對於預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歡迎於本預告刊登公告之次日起7日內提供相關意見或修正建議(Email:wychung@ep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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