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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澄清「松山機場噪音 中國航班包前5名」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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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振動
98-03-22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

有關自由時報於98年3月22日所刊載「松山機場噪音 中國航班包前5名」之報導,其中「最大音量99分貝超過英、美、加機場規範」報導內容,環保署指出,有關最大音量之量測係環保署正進行之研究計畫,其中航空噪音最大音量標準與機場大小、起降機型、量測方法、評估指標、監測位置、高度有密切關係,且各機場的營運操作模式亦不同,故歐、美、日等國皆依機場特性訂定不同的最大音量評估指標,即航空噪音最大音量量測數值會因量測地點、量測指標等不同而有極大的差異。97年環保署針對松山機場所進行航空噪音最大音量量測,主要係參考機場面積、機場所在城市面積、城市人口、營運及操作模式相近的日本大阪伊丹機場(Osaka International Airport,Itami ),故應與該機場最大音量標準107分貝來比較,而不宜採用英、美、加機場的評估指標。

此外,依環保署97年針對松山機場所進行之最大音量量測工作,係選擇距跑道端500、1000、2000、2400、2500公尺等5個距離處進行量測(共量測13,072架次),依量測結果顯示,各航空公司之航空器最大音量平均值介於71分貝至99分貝間,其中所量測99分貝之量測地點係位於距跑道端500公尺處,比較與松山機場營運模式相近之日本大阪伊丹機場之規範(距離跑道端2,400公尺處標準為107分貝),位於500公尺處之標準將較107分貝更高,故並無超過日本伊丹機場規範之情形,再近一步比較,由於我國籍航空公司所使用之機型包含螺旋槳及噴射機型式(螺旋槳航空器之噪音較小),中國籍所使用之航空器機型皆為噴射機型式,若僅比較噴射機型式之航空器最大音量,各機型於相同量測點所測得之最大噪音值,中國籍航空器僅比我國籍航空器約略大一些,分析其原因,主要係中國籍航空公司因初次飛航台灣松山機場,對於該機場之地形狀況並不熟悉,故航空器駕駛於操作上會造成較大的音量。

環保署表示,現行航空噪音之管制係採用機場整體之平均標準作為管制指標(航空噪音日夜音量DNL、與美國現行管制指標一致),其管制模式係針對機場整體航機起降所造成之噪音影響進行管制,環保署並依據噪音管制法第16條要求各機場應設置固定式監測站連續監測航空噪音,並提報監測報告予各縣市環保局據以劃定航空噪音防制區,機場管理單位即依據航空噪音防制區進行相關航空噪音補助及回饋工作。

由於現行航空噪音管制並未針對各別航空器所產生之音量進行管制,然為提升我國航空噪音之管理制度,環保署參考國際上相關機場的管理機制,如美國舊金山國際機場航空噪音評鑑機制,自97年起研擬規劃我國航空噪音自主評鑑制度,將航空噪音最大音量指標納入航空噪音改善評鑑制度,現階段正進行相關最大音量量測研究,未來將相關量測數據提供予民航局作為督促相關航空公司進行降低噪音措施改善參考,以維護機場周圍地區之環境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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