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及實務執行需要,並期合理有效運用補(捐)助環境教育設施場所經費,於114年4月8日修正發布「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輔導獎勵辦法」。
環境部表示,自100年起實施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全國現共有273處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辦理環境教育課程,協助環境教育之推展。考量實施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制度已逾10年且具成效,為合理有效運用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補(捐)助經費,修正「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輔導獎勵辦法」。本次修正調整輔導獎勵對象,刪除原補助認證申請費用,將相關經費挹注於已通過認證、證書仍在效期內且持續運作的環境教育設施場所,提供現行環境教育設施場所更多資源。
其次,本次亦修正評鑑優異環境教育設施場所的獎勵方式,過去對於評鑑優異環境教育設施場所,採提高補(捐)助經費方式,惟為能妥適運用經費分配與提升整體服務品質,修正為評鑑優異環境教育設施場所,次年度其所申請之補(捐)助案,本部得列入優先考量,以期提升環境教育設施場所服務品質與量能,協助環境教育之推展。
有關本次修正發布相關資料請參閱附加檔案,或於發布日起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
附件: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輔導獎勵辦法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