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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署將延長回收處理業者廢四機申報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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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管理
100-12-07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回收基管會]

為管控電視機、洗衣機、電冰箱及冷、暖氣機(以下稱四機)廢棄回收後的流向,環保署於99年12月30日發布「應設置資源回收設施之電子電器物品販賣業者範圍、設施設置、規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並於100年6月29日修正「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自100年7月1日起,四機的販賣業者及回收、處理業者應上網申報廢四機回收數量、狀況及交付對象,以確保廢四機能進入合法處理體系妥善處理,避免不當拆解造成環境污染。

為使廢四機回收流向追蹤作業更順暢,提高民眾報廢廢四機的便利性,該署著手修訂相關法令規定,要求家電販賣業者,自民眾端回收廢四機時,應填具廢四機回收聯單,當家電販賣業者將廢四機送交回收、處理業者時,應一併將聯單隨廢四機交付回收、處理業,並由回收、處理業上網申報收受情形。為給予回收、處理業者充分作業時間,該署將修正管理辦法第17條,將業者申報期限由現行的5日延長為7個工作日。對於違反申報規定的業者,將要求業者於一定期限內完成申報,屆期未申報者,處6萬元至30萬元罰鍰。但若業者於3個月內違反同1項規定超過4次,則直接處罰鍰。

有關「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17條修正草案內容及相關表單,將於預告修正日起3日後,詳載於環保署網站的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網址: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歡迎各界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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