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於100年6月22日訂定發布後,曾於102年10月17日及111年4月14日修正,為鼓勵民眾持續投入環境教育推展,並因應實務需要簡政便民,調整人員認證及管理作業,故修正本辦法草案,環保署歡迎各界提供意見,修正重點如下:
一、簡化認證審查流程,加速核證作業時效。(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二、修正展延之環境相關研習時數為累計十五小時以上,並應包含三小時以上環境教育法規或政策相關訓練。(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三、增訂依法配置於環境教育機構、設施場所之環境教育人員及學校依環境教育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指定人員之調訓規定,並增訂未參加調訓且未延訓之廢止認證事由。(修正條文第十五條之一及第十七條)
有關本次預告相關資料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 epanews .epa.gov.tw/epanews /fact_index.asp),或於預告日起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index.jsp)下載,歡迎各界提供意見或修正建議給環保署作為修法參考。(Email:wltseng@epa.gov.tw)
附件: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