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之罰鍰,環保署已訂定明確之裁量基準,該署即將新訂之「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罰鍰額度裁量基準」下達相關機關並刊登行政院公報,預定自發布日生效,詳細內容將刊登於該署網站(網址:http://ivy3.epa.gov.tw/epalaw/ index.aspx)。
有關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之罰鍰規定,係於該法之第22條及第23條中明定。該等條文對於違反該法規定之行為,裁處法定罰鍰額度均相同為新台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至於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之區間內,如何裁處,過去尚無明確基準。環保署為使主管機關對於違反該法之裁處罰鍰額度符合比例原則,已分別依違反情節輕重及影響危害程度等因素,訂定裁量之基準。
該基準並依據一行為不二罰、一行為違反該法數個規定時依罰鍰最高者裁處等立法原則訂定;實施後各主管機關對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之罰鍰即有一致之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