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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重申自100年7月1日起全面禁止販賣水銀體溫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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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管理
100-06-30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管處 ]

環保署97年7月1日起實施「限制水銀體溫計輸入及販賣」,該項公告優先禁止水銀體溫計流入一般家戶及其他非醫療機構,並自今(100)年7月1日起全面禁止輸入及販賣,醫療機構亦在管制範圍。

環保署指出,自97年7月1日起,輸入業除97年3月26日前已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水銀體溫計輸入許可證明文件者,可於有效期限內輸入外,其餘業者禁止輸入水銀體溫計。販賣業者僅可於100年7月1日前販賣水銀體溫計予醫療機構,不得販賣給一般民眾及其他非醫療機構,而醫療機構也不得將水銀體溫計批發、零售及贈送給民眾。該署強調,自100年7月1日起,全面禁止水銀體溫計的輸入及販賣,各地方環保局將加強稽查,違反規定的販賣業及醫療機構將處以新台幣1,200元至6,000元罰鍰;而違規的輸入業者則處以新台幣6萬元至30萬元罰鍰,或移請衛生主管機關依衛生法規處分。

環保署同時呼籲民眾儘量使用獲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定合格且安全的電子式體溫計。舊有的水銀體溫計如欲廢棄,請以原包裝、密封塑膠夾鏈袋或密閉容器完整密封,再交由地方清潔隊回收車妥善回收,或送至各地方環保局辦理回收活動現場。

附件:「限制水銀體溫計輸入及販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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