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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突擊中科營建工地   一家業主違反空污法遭開單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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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2-16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督察大隊中區隊 ]

 環保署為督促中部科學園區內正開發之事業單位,也能兼顧各項污染防制(治)工作,十五日上午特別聯合台中縣、台中市二單位環保局及內政部警政署環保警察隊第二中隊共出動六組稽查車隊,擴大執行營建工地稽查取締作業,計稽查十八家營建工地及採五件柴油車油品,其中一家營建工地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情節較嚴重,遭開單處分。

這次的稽查取締作業,由環保署中區環境督察大隊大隊長黃輝源統籌指揮,共出動六組稽查車隊,兵分二路,一路主要在台中市東大路與西屯路附近,稽查進出中部科學園區的砂石車是否造成地面污染或排放空氣污染物致影響空氣品質為重點;另一路則以巡查區內列管正開發之二十三處營建工地與三條主要開發道路工程,稽查其是否妥善防制營建工程施工過程可能引起之掦塵問題,稽查時對發現有明顯空氣污染情形,或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所訂相關事項者,則依法告發處分或「缺失記點」查看。

黃輝源表示,營建業主於營建工程進行期間,其所使用具粉塵逸散性之工程材料、砂石、土方或廢棄物,且其堆置於營建工地者,至少應採行包括覆蓋防塵布、網或配合定期噴灑化學穏定劑等防制設施,而對工地內之裸露地表也規定應採上列方式之一,或選擇舖設鋼板、混凝土、瀝青混凝土、粗級配、植生綠化,或地表壓實並配合灑水措施等方式以防杜揚塵;另營建工地車行路徑也規範應舖設鋼板、混凝土、瀝青混凝土,或粗級配等方式之一防杜空氣污染,倘營建業主未依照「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或造成空氣污染者,均屬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依法可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再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可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停工或停業。

黃輝源同時強調,當天(十五日)稽查僅針對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情節較重之一家業主開處罰單,稽查主要乃在督促業主妥善操作污染防制設備,而為維護中科附近空氣環境品質,除要求該區籌備處嚴格督促進駐廠商加強污染防制工作外,環保單位亦將持續稽查,共同努力為後代子孫留下美好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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