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於109年9月10日第2次預告「餐飲業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草案,參考地方政府現行餐飲油煙管制相關自治條例,優先針對較大規模餐飲業進行管制,循序漸進引導餐飲業改善油煙排放,本次預告草案規劃納管全國營業規模達1,000平方公尺或300座位數以上之餐飲業,要求裝設污染防制設備並定期清潔保養、記錄防制設備操作情形,另考量部分直轄市地狹人稠,有因地制宜的管制需求,亦參考臺北市政府及新北市政府的建議,將該轄區之特定對象,分別納入規範,以有效減少油煙排放及民眾陳情。
環保署表示,餐飲業未妥善處理油煙容易引起民眾陳情,目前桃園市及高雄市已訂定自治條例加強管制,爰參考地方政府現行自治條例最大納管規模,針對全國大型餐飲業進行管制,符合納管條件對象多數屬於飯店、會館或百貨公司等餐飲業。此外,考量部分直轄市反映人口密集度高,如臺北市針對燒烤店、排餐館及資本額達10萬元且營業面積100平方公尺以上之餐飲業,以及對於遭屢次陳情對象,如經認定有污染之虞者納入管制;新北市則針對燒烤店、排餐館、連鎖餐飲、營業面積達100平方公尺或30座位數以上之餐飲業納入管制,本署已將部分直轄市管制建議納入本管理辦法草案,另對於中小規模餐飲業,亦與環保局持續輔導餐飲業者處理油煙及異味污染,及持續滾動檢討油煙防制政策,以降低民眾陳情。
環保署說明,本管理辦法草案規範管制對象裝設油煙防制設備外,對於集氣設備及污染防制設備處理能力、氣罩裝設位置也有規範,餐飲業者需依規範內容定期檢視污染防制設備操作情形並將操作狀況及清潔保養情形作成紀錄,相關紀錄及憑證應妥善保存。另為使管制對象有充分時間因應調整,規劃新設餐飲業應於本辦法發布日起3個月符合相關規定,既設餐飲業則為發布日起1年應符合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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