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教育法已於99年6月5日公布,一年後開始施行,後續相關子法正陸續研擬中,其中「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及管理辦法」已研擬完成草案,正辦理法規預告,環保署歡迎社會各界提供意見。
目前環保署已針對環境教育法陸續研訂相關子法,其中「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及管理辦法」已研擬完成,其主要目的係針對全國各地具有特色之環境教育設施及資源,輔導設置成為環境教育設施場所,並加以認證、評鑑及管理,希望逐步建立及提供完整環境教育專業服務、資訊與資源,成為優質的環境教育設施場所。
環保署特別強調環境教育設施場所之設置應尊重並維護自然生態資源與特色,避免興建不必要之人工裝置或設備,因此不是要各地大興土木最後變成一堆「蚊子館」,而是鼓勵整合環境教育專業人力、課程方案與適當之經營管理,用以提供環境教育專業服務之具有豐富生態或人文與自然特色之場所,來申請認證。換言之,未來如動物園、植物園、國家森林遊樂區、博物館、焚化廠、資源回收站,甚至一片溼地、一段河川或一個社區,只要經營管理者,發揮這些場所本身的特色,設置解說人員及規劃良好的課程方案,經過審查就可以認證成為環境教育設施場所。
未來這些設施場所取得認證後,代表著獲得政府所核發的高品質認可,顧客優先選擇到這些地點進行戶外學習時,可以寓教於樂,從中獲得環境教育的知識,並進而採取行動,這些認證的設施場所也因門票、解說導覽費或其他收入而獲利,更願意繼續投入環境教育工作。
此外,許多各級政府所管理的設施場所,大都缺乏解說人員及課程方案,未來透過此項制度的推動,促使各級政府重視,雖然在人事經費緊縮下,但也許能透過招募環境教育志工或者與民間團體合作,達到此一目標。目前臺灣已有多起這樣的案例進行中,例如臺北市政府將關渡自然公園交由野鳥學會管理,宜蘭縣政府將雙連埤交由荒野保護協會管理,未來透過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制度的推動,會促成更多這樣的合作案例,使台灣的環境教育,在原有的良好基礎上,更加的活躍。而民眾透過這樣的學習,也能藉此了解政府重大的公共建設,對各地方政府施政滿意度的提升,也有所助益,因此各級政府更應該朝此方向規劃。
環保署另外正研訂環境教育人員、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等多項子法,皆會透過公開管道徵求社會各界意見,期望能使這項法案在全民的努力下落實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