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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工火力電廠環評審查案是否超過審查期限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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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7-02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計處 ]

環保署日前舉行第152次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會中環評委員對台電公司彰工火力電廠等案已經專案小組初審,開會單位以補充資料為由,申請展延期限,是否有超過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3條規定期限情形提出質疑,環保署特就審查期限之法令規定澄清說明。

環保署表示,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7條及第13條規定,環境影響說明書及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的審查期限分別為50日及60日;情形特殊者,得再分別延長50日及60日。有關審查期限之計算,依照「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是以開發單位備齊書件並向環保主管機關繳交審查費之日起算;期間不含開發單位補正所需日數、涉及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法令釋示或與其他機關協商未逾60日之日數、及其他不可歸責於環保主管機關之可扣除日數。因此在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在環保署審查過程中,開發單位依據環評委員要求補充修正相關資料,或開發單位自認為資料有待補充修正時,其所需補正日數都不計入審查期限。

有關台電公司彰工火力發電廠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初稿在96年4月12日召開專案小組初審會,建議認定不應開發,專案小組雖未要求台電公司補充修正資料,但台電公司在4月24日發函環保署表示,本案在進入委員會討論前,有必要對相關事項進一步補充說明,向環保署申請補正資料所需時間。當時環保署考量本案尚待提委員會討論,因此限台電公司應於96年6月15日前將資料提出,之後將立即排入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討論。

依據前述說明,4月24日至6月15日屬開發單位補正日數,不計入本案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初稿審查期限,環保署對本案的審查期限並無超過環評法第13條規定。此外,經濟部在96年6月11日函轉台電公司公文,以本案事涉用電成長與產業政策,由經濟部併同其他類似重大開發計畫就產業政策、整體用電需求、節約能源、整體二氧化碳減量政策及整體電廠更新改善等作全面評估,以釐清相關問題並確定產業發展方向,將本案撤回。依據環保署法規委員會討論結果,「撤回」是開發單位公法上的權利,若無法律依據不應限制其行使,其行使撤回之權利,無須經環保主管機關同意始生效力,亦無庸提大會討論,惟開發案件一經撤回,日後倘另提出申請,應視為新案重新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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