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導正開發業者於通過環評審查後,卻輕忽環評承諾之執行,環保署加重處罰和平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未依環評報告書定稿本記載內容及審查結論事項執行,致未切實遵守每年發電使用燃煤量不得超過344萬公噸審定之內容。環保署針對其違法行為所獲利益加重裁罰,達4億4,192萬9,966元。
和平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於花蓮縣秀林鄉和平水泥工業區內興建2座660千瓩之次臨界燃煤發電機組,於87年間經環保署環評審查通過,其中曾依法辦理變更發電燃煤使用量,由每年253萬公噸變更為每年344萬公噸之燃煤使用量。和平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並據以向花蓮縣政府申請「生煤使用許可證」用量上限為每年344萬公噸。
環保署查核該發電廠近年燃煤使用量,發現98年及99年均有超出環評審定之用煤量上限每年344萬公噸情形。其中98年度用煤量達351萬7,925公噸超出77,925公噸,曾遭花蓮縣政府查獲依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新臺幣10萬元;環保署依環評法監督,發現該廠99年度使用燃煤發電用煤量362萬738公噸,繼續超量使用達180,738公噸。該公司違反環評審查結論之限制,連續兩年超量使用燃煤,違反環評法第17條:「開發單位應依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所載之內容及審查結論,切實執行。」之規定。因環評法最高罰額僅為150萬元,與該公司違法增加燃煤所獲得的利益4億4,192萬9,966元相差至鉅!針對開發單位違反環評法之行為,該署援引用行政罰法規定,加重裁罰處分,抵銷此一違法行為所獲得之全部利益,以去除其繼續違反環評法之誘因。
環保署強調,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之開發計畫,開發單位均應執行環評審查結論及書件內容中對於開發行為之要求、限制及減輕環境影響對策。如果開發單位將環評審定事項任意超限,將環評審查作為其取得開發許可之程序,而不善盡其責任切實執行,將使環評法立法意旨:「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藉以達成環境保護之目的。」無法落實。環保署作為環評法主管機關,依法負監督開發單位切實執行環評審定事項,發現違反,自應衡酌有效遏阻再度違規之裁罰做法,以維護環評法制,達到環境保護目的。未來該署執行各項環境污染稽查及環評監督,如發現違法均將追繳其不法利得,以遏阻開發單位企圖違反之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