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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清除前預先上網申報相關規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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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4-06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管處 ]

日前報載桃園縣環保局針對廢棄物網路申報延後即使超過一分鐘,即予告發處分,業者反彈並建議「清除後一小時內連線申報者,免罰」一節,環保署表示,有關事業廢棄物清除前的預申報,主要在使環保主管機關的督察及稽查人員預先即時有效掌握事業廢棄物流向。

業者對其所產生的事業廢棄物種類及數量,預定清運的日期、時間暨清理的方式,本於企業管理的精神,應都有事先的規劃。如清除後再申報,則主管機關無法預先掌握申報事業廢棄物的資料,恐有廢棄物遭棄置情形發生。

環保署為有效管制事業廢棄物清理流向,依據「廢棄物清理法」規定,於九十二年七月十七日公告指定事業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的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或輸出及輸入情形。

為方便事業預申報,指定公告事業清除其產生的廢棄物至事業以外,由原先的應於「清除前七十二小時」改為「清除前」需連線申報清運廢棄物的日期時間、車輛車號、種類、數量及清除、處理、再利用或輸出等資料,而清除者應於清除後二十四小時內連線申報廢棄物運送日期時間,處理者應於收受後二十四小時內連線申報廢棄物收受日期時間、處理方式。

環保署表示,地方環保機關為加強稽查不法,對事業廢棄物上網申報資料,透過事業廢棄物管制中心連線申報系統,勾稽所轄事業申報不實資料,而據以對違規的業者查處於法並無不符。惟是否過於嚴苛,環保署將於近日促請桃園縣環保局提報查處詳情後,即邀請地方環保機關及相關單位研商訂定查處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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