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已於96年4月16日修正公告第五批「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GPS)之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本次公告規定第一階段適用對象為載運非有害液態廢棄物清運機具及乙級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清理許可之各類槽、罐體式車體清運機具,將於96年6月1日開始實施,尚未裝置GPS業者請依規定儘速裝置,以免受罰。
環保署表示,為使列管對象明瞭本次公告規定,該署已於96/4/24、 96/4/25、 96/4/26分三梯次召開北、中、南區說明會,使清運業者透過GPS監控系統了解其車輛之維運情形,並提供業者可管理其所屬清運車輛,結合業者力量共同監督廢棄物清理流向,並可有效防堵事業廢棄物非法傾棄情事。該署審驗合格之車機供應商及相關申請流程可於環保署網站(http://waste36.epa.gov.tw/gpszone)查詢。
環保署指出本次公告第一階段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清運機具,如逾96年6月1日仍未裝置者,其載運列管之一般事業廢棄物者,將罰鍰新台幣6,000~ 30,000元,若載運有害事業廢棄物者,將罰鍰新台幣60,000~ 300,000元。
為加強服務業者,環保署已設置0800-059-777事業廢棄物免付費客服專線,提供業者諮詢相關問題。該署同時籲請新納入列管的清運業者,應配合裝置GPS,並經環保署審驗合格拿到操作證明文件且依規定妥善清除廢棄物,共同為環境保護盡一分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