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為加強地方主管機關行政管制作為,維護業者申請辦理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權益,爰檢討修正「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 調整業者申請空氣污染物許可排放量變更規模規門檻適用條件,以粒狀污染物為例,排放量變更規模門檻由15公噸改為10公噸。
二、 強化主管機關許可審查行政管制作為,督促業者應依試車計畫申請內容進行試車。
三、 合理化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計算方式,統一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計算方式。
四、 保障業者依法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權益,增訂主管機關針對業者所送許可申請案件尚未審查完成前,業者可繼續操作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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