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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預告修正「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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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空氣
104-11-30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環保署為加強地方主管機關行政管制作為,維護業者申請辦理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權益,爰檢討修正「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 調整業者申請空氣污染物許可排放量變更規模規門檻適用條件,以粒狀污染物為例,排放量變更規模門檻由15公噸改為10公噸。

二、 強化主管機關許可審查行政管制作為,督促業者應依試車計畫申請內容進行試車。

三、 合理化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計算方式,統一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計算方式。

四、 保障業者依法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權益,增訂主管機關針對業者所送許可申請案件尚未審查完成前,業者可繼續操作之規定。

本草案預告詳細內容請參閱環保署環保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或於預告日起3日後詳載於該署網站(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網頁,各界及民眾可上網參閱,對於預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歡迎於本預告刊登公告之次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Email:chho@ep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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