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於民國89年12月17日發布實施「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明定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各條款之罰鍰額度計算方式,供主管機關遵循。惟針對公私場所違規行為所得利益高於罰鍰額度上限者,僅以違規行為裁處無法達嚇阻作用。又針對改善期間不進行改善而仍有違規行為者,單以排放濃度做為惡化原則判定,有失公允,為督促業者應積極改善,共同維護空氣品質,將行政罰法第18條管制精神納入本次修正草案內容,新增罰鍰額度計算所應審酌因素。落實環境公平正義原則。
環保署表示,本次修正草案重點為增訂業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不法利益」納入裁罰額度考量。增訂得加計不法利得,不受法定罰鍰上限之規定,並增列公私場所於改善期間,未依改善計畫進行污染改善及控管致影響環境者,主管機關得縮短改善期限天數之規定,督促業者應積極改善避免影響鄰近空氣品質。
環保署表示,本次預告相關資料將於預告日起3日後詳載於該署網站(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網頁,民眾可逕自上網參閱,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告之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Email:chho@ep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