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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96年7月1日起提高廢機動車輛補貼費率發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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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4-23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回收基管會]

環保署於96年7月1日起擬提高以粉碎分類後之「資源化比例」作為廢機動車輛補貼費率之發放標準,並依行政程序於4月30日辦理公聽會。

該署為提升車輛粉碎廠再利用比例,自95年11月1日起將原以ASR處理費用為標準之粉碎分類補貼改為以粉碎分類後之資源化比例為補貼標準(資源再利用比例75%(含)以上3,800元/噸、70%~75%(不含) /噸3,400元、65%~70%(不含) /噸3,000元和65%(不含)以下不補貼),同時,將補貼費用計算基準之認證量,由原投料之「廢車殼」重量(含廢鐵、非鐵金屬、ASR等),改為粉碎分類處理後之「廢鐵」重量(不含非鐵金屬、ASR等),以期達到鼓勵業者自主垃圾減量之目的、提升資源化成效,同時減少ASR處理成本。實施至今業者之資源化比例皆明顯上升,對於廢車末端廢棄物之再利用有很大的助益。

為持續鼓勵處理廠研發提升資源再利用之途徑,擬自96年7月1日起將「資源化比例」提高級距(資源再利用比例80%(含)以上3,800元/碎鐵每噸、75%~80%(不含)/碎鐵每噸3,400元、70%~75%(不含)/碎鐵每噸3,000元和70%(不含)以下不補貼),並限制碎鐵產生比率若超過75%以上則不納計算補貼認證量,亦不納入資源化比例之計算,以鼓勵業者對ASR所含之其他物質作進一步資源再利用。

另「廢機動車輛回收拆解及粉碎分類補貼費用表」草案詳載於該署資源回收網頁(http://recycle.ep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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