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申請許可案件收費標準」可望於95年8月上旬依最新修正發布之收費標準實施上路。據環保署表示,本次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申請許可案件審查費已大幅調降,平均調降幅度約為39%,最大調降幅度更達80%。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申請許可案件收費標準」自91年1月2日發布至今已4年多。4年來,清除處理機構對於申請案件審查費的收費方式、收費時機、收費額度等,均曾陸續有不同的意見向環保署反映。因此,該署於去(94)年10月17日將修正草案依法制作業程序預告,並召開研商及公聽會,積極與各縣市政府及廢棄物清除處理商業同業公會研討,聽取各界意見。經參照各界所提意見再行深入檢討,依據不同類型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申請許可案件實際審查及行政作業之成本分析資料,分別訂定不同之收費標準,並參酌財政部規費法規定後,再研擬修正草案於今(95)年4月21日重行召開第二次之研商會與公聽會。經該署兩次修正及與主管機關及相關業者溝通後,第二次之研商會與公聽會,已達成共識,與會人員均未再有不同意見。經取得共識之收費標準。環保署表示本次修正之收費標準,各項審查費用已大幅調降預計將於本(95)年8月上旬發布實施。
環保署表示,本次修正重點包括多項許可案件審查費之調降,如甲級清除許可證之展延及變更案件(未涉及貯存場或轉運站者)之審查費將由25,000元調降為5,000元,降幅達80﹪;乙級清除許可證則由15,000元調降為5,000元,降幅亦達66﹪;甲級處(清)理許可證之展延或變更案件(未涉及貯存場或轉運站者)之審查費將由55,000元調降為32,000元,降幅達41.8﹪;乙級處(清)理許可證則由40,000元調降為15,000元,降幅達62.5﹪。此外,清理機構如其許可證的變更僅涉及清除業務,而未涉及處理業務時,其審查費可比照清除機構的收費標準辦理;更便民的是,未來清除車輛減少、汰舊換新、重新領牌等變更案件,將免收審查費。
環保署表示,修正草案中大幅降低審查費的調降措施,在目前各項民生物資一片調漲聲中特別彌足珍貴,對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來說更是一個利多的好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