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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預告訂定「違反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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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空氣
101-10-3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業於100年11月23日奉 總統公布,並自公布後一年施行,環保署為利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推動與執行,依據該法第19條第2項之規定研擬「違反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草案,規範違反規定之罰鍰額度,應依違反室內空氣品質標準程度及特性裁處,依草案附表規定之違規行為違反條款、處罰條款及罰鍰範圍、違反程度及特性因子(A)、違規行為紀錄因子(B)及應處罰鍰計算方式,確定裁罰額度。

環保署已陸續完成「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施行細則」草案、「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設置管理辦法」草案、「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管理辦法」草案等研商會及公聽會,及「室內空氣品質標準」草案預告,並已考量公告場所之室內空氣品質應符合該標準,規定符合該標準之認定原則,係依場所類別及使用特性,減少受管制室內空氣污染物項目,未來公告場所應受管制項目將少於該標準草案之9項,減低公告場所未來檢測成本及法規發布造成之衝擊。環保署同時配合未來公告場所應訂定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計畫,將推動室內空氣品質上網申報作業系統建置,有關公告場所室內空氣品質相關資料,未來將以網路傳輸方式上網申報,以簡政便民。

環保署表示,本標準草案將於預告日起3日後刊載於該署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 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網頁,民眾可逕自上網參閱,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Email:hajchen@ep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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