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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預告「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行為揭弊者法律扶助辦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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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空氣
108-01-07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95條第1項規定,公私場所不得因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或其他受僱人,向各級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揭露違反本法之行為、擔任訴訟程序之證人或拒絕參與違反本法之行為,而予解僱、降調、減薪或其他不利之處分;另同條第6項規定,公私場所之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或其他受僱人因第1項規定受有不利處分者,各級主管機關應提供必要之法律扶助。為使法律扶助之申請資格、扶助範圍、審核方式及委託辦理等事項有遵循規範,環保署依據同條第7項授權,擬具「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行為揭弊者法律扶助辦法」草案,給予檢舉者法律扶助,全文共15條。

有鑑於空氣污染違法排放需要多人合意共謀,環保署爰參考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50條規定、國外對於吹哨者(whistle blower) 及 污點證人保護之立法例,增訂本法第95條,鼓勵公私場所內部員工檢舉不法。

「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行為揭弊者法律扶助辦法」草案公告詳載於環保署網站(https://a0-oaout.epa.gov.tw/law/index.aspx)「草案預告」區網頁,歡迎各界於該草案預告期間提出建言供研訂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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