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南地區砷井水漁業養殖」案,行政院農委會、行政院環保署及經濟部水利署在本(6)月27日下午協商,獲致共識,在保護消費者權益前提下,就各機關權責進行後續之處理。
對於93、94年養殖水產品上市前衛生品質監測,農委會漁業署表示抽驗養殖水產品重金屬砷總計245件,其總砷含量介於0.03~2ppm之間。參照國外魚類含砷標準:香港6ppm(總砷),紐西蘭2ppm(無機砷)、澳洲1ppm(無機砷),漁業署監測結果顯示國內養殖水產品砷含量並未過高。該署表示本年度將持續加強監測,並擴大養殖水產品重金屬砷含量之抽驗,以維護消費者食用安全。
環保署與經濟部水利署對於水體水質監測資訊之交流一直有聯絡之管道,今後將再加強資訊流通。環保署定期區域性地下水質監測結果,雖砷含量皆符合監測基準,今後亦並加強該地區地面水體與地下水體之檢測,即時提供相關機關作為用途水質之依據。
環保署並說明,該署訂定之「地面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附表中「保護人體健康相關環境基準」之「砷」,係以每人每日連續70年飲用2公斤水量之情形下所訂定之飲用水質上限濃度,並非針對特定目的用水所定之特殊標準,並不適宜作為限制水體用途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