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持續推動空氣品質不良季節污染排放減量,環保署於112年6月30日公告修正「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並自112年7月1日生效。修正內容包含擴大季節性費率差距,修正廢氣燃燒塔費率計算方式,調整戴奧辛、重金屬及有害揮發性有機物(VOCs)費率,並新開徵3種有害VOCs空污費,期透過強化經濟誘因,提高傳統及有害空氣污染物減量效益,預期每年可再減少約9千公噸之空氣污染物排放,重點如下:
一、擴大季節性費率差距及減量誘因
調升第一季及第四季空品不良季節費率,同時提高減量優惠,以經濟誘因方式,鼓勵公私場所於空品不良時期調整產能或提高防制設備操作妥善率,降低空氣污染物之排放。
二、促使業者主動減少廢氣燃燒塔使用
調整廢氣燃燒塔費率及計算方式,結合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管制,納入年度累積使用次數、時數及廢氣流量等因子計算空污費,促使業者主動減少廢氣燃燒塔使用情形。
三、調整與新增有害空氣污染物種費率
以健康風險概念,調整戴奧辛、重金屬及有害VOCs費率,並新增徵收氯乙烯、1,3-丁二烯及丙烯腈等3個有害VOCs空污費,促使業者減少有害空氣污染物種排放。
環保署表示,本次收費費率修正,主要受影響者包括電力業、鋼鐵業、石化業、水泥業、面板業等對象,希冀業者於發展經濟同時,更應善盡空氣污染減量責任,並藉由經濟誘因機制,鼓勵業者於空品不良季節時自主調整產能、加裝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提升防制設備妥率及效率等作為,減少空氣污染排放及空污費支出,共同創造永續經營的環境,達到經濟與環保雙贏的目標
環保署並說明,於112年2月1日預告收費費率修正草案時,原規劃新增排放量大戶級距及費率,惟其研擬過程係以104至108年排放量數據分析,該署考量近年積極推動空氣污染防制方案,自107年8月1日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公布後,整體加嚴及檢討管制法令累積達110餘項,分析 110年固定源污染排放量(含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及揮發性有機物),較105年排放量之削減幅度約30%,則原排放量大戶級距與近年實際排放情形已有所差距,該署已依最新數據,重新分析排放量大戶級距門檻,因評估會增加影響業者對象,則本次暫不修正,將於近期再次預告草案進行修正,另收費費率修正研商過程,各界所關心之甲苯及二甲苯等有害空氣污染物加徵費率等議題,亦將一併研議檢討。
環保署指出,公私場所於112年10月申報112年第3季(7月至9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時,即適用前述規定,提醒業者要特別注意。收費費率詳細內容,可至環保署網站(網址:https://oaout.epa.gov.tw/law/index.aspx)「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頁查詢。